电力运行事故是如何定义的?由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害应如何赔偿?
时间:2020-11-02|栏目:电工安全知识|点击: 次
电力运行事故是如何定义的?由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害应如何赔偿?
答:电力运行事故,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/380V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:
(1)在220/380V供电线路上,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;
(2)在220/380V供电线路上,发生零线断线;
(3)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,供电企业的高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/380V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压线路对220/380V线路放电。
因电力运行事故而引起的居民家用电器损害的赔偿办法是:
(1)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,认为可以修复的,供电企业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。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、规格的新元件修复,无原型号、规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复时,可采用相同的功能的新元件代替。修复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、检测费、修理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。不属于责任损坏或未损坏的元件,受害居民用户也要求更换时,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与修理费应由提出要求者负担。
(1)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,认为可以修复的,供电企业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。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、规格的新元件修复,无原型号、规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复时,可采用相同的功能的新元件代替。修复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、检测费、修理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。不属于责任损坏或未损坏的元件,受害居民用户也要求更换时,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与修理费应由提出要求者负担。
(2)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,其购买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,按原购货发票,并按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,予以赔偿。使用年限已超过规定仍在使用的,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%的,按原价的10%予以赔偿。使用时间以发货票开具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。
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的,应由受害居民用户负责举证,经供电企业核查无误后,以证明1出具的购买日期的国家定价为准,按前款规定清偿。
以外币购置的家用电器,按购置时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计算其购置价,以人民币进行清偿。
清偿后,损坏的家用电器归属供电企业所有
上一篇:(4)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,供电企业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迫究刑事责任。 对查获窃
栏 目:电工安全知识
下一篇:为保障安全供电、用电,在什么情况下《供用电合同》属于无效合同?
本文标题:电力运行事故是如何定义的?由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害应如何赔偿?
本文地址:http://www.22plc.com/anquan/101869.html
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
最新文章
热门文章
推荐文章
- 11-02电力运行事故是如何定义的?由电力运行事故引起
- 10-30 禁忌2 电工专业维修请人代劳 -请人代劳操作电
- 10-30禁忌 电工人员无证上岗,无证电工就上岗,事故全
- 10-30钳工常用量具及设备,何谓量具?量具可分为哪几类
- 10-30目前传感器有哪些类别和功能?
- 10-30传感器与人类的感觉有何对应关系?
- 10-30传感器的发展有何特点?
- 10-30传感器有什么作用?
- 10-30 什么是传感器?
- 10-29电动机长动控制线路